一、对总部经济企业的扶持
(一)扶持对象:1、辖区内的国内外大中型企业的区域研发中心、销售中心、采购中心、营运总部或分支机构(不含百货店、大卖场);2.总部设在辖区内且从事现代服务业的企业(如,广告公司、房地产代理公司、IT电子通讯企业、律师事务所、会计师事务所、咨询及资产评估机构、建筑设计、旅行社、文化传媒、物流公司、出租车公司、品牌代理商等)。
(二)扶持措施:对新引进纳税关系在辖区内的总部企业可享受三年的房租补贴。具体如下:对年纳税额在20-50万元的企业,按15元/月平方米的标准,租房面积在150平方米内据实补贴;对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,按30元/月平方米的标准,以100平方米为起点进行补贴,年纳税额增加每增加50万元,补贴面积增加100平方米,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内据实补贴。新引进企业享受3年房租补贴后,若年纳税额递增15%以上,当年可继续享受上述标准的房租补贴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房租补贴按照“一事一议”的原则研究确定。
二、对新办且年度纳税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的扶持
(一)年纳税30万以上的新办生产型企业,自纳税年度起的前五年内,可分别安排数额不超过企业缴纳增值税、营业税、房产税和所得税(以下简称“四税”地方实得部分的10%、100%、80%、60%、40%用于扶持企业的发展项目)。
(二)新办的房地产企业,自纳税年度起的前2年可分别安排数额不超过企业缴纳税营业税地方实得部分的30%、20%,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50%,用于扶持企业的发展项目。在我区注册的房地产企业,使用区外土地开发并单独核算的项目。在我区注册的房地产企业,使用区外土地开发并单独核算的项目,按不超过其纳税的“四税”地方实得部分的65%给予扶持。
(三)新办的建筑安装企业,自纳税年度起的前3年可分别安排不超过企业纳税“四税”地方实得部分的80%、60%、40%用于扶持企业的发展项目。
(四)新引进的企业总部,自纳税年度起的前五年内,可分别安排数额不超过企业缴纳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100%、100%、50%、50%用于扶持企业的项目项目。
(五)新办的商业、服务、餐饮待其他企业,自纳税年度起,前3年可分别安排数额不超过企业缴纳增值税、营业税和房地税地方实得部分的80%、60%、30%用于扶持企业的发展项目;前2年安排数额不超过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80%,后3年不超过50%用于扶持企业的发展项目。
三、对已超过享受新办企业扶持政策期限的重点企业的扶持
年度缴纳税收达到100万以上,且缴纳税收较上年增长15%以上(含15%)的重点企业(不含房地产企业),安排数额不超过企业年度入库税收地方实得部分的30%用于扶持企业的发展项目。年度纳税总额达到200万以上,且缴纳税收较上年增长15%以上(含15%)的房地产企业,可安排不超过企业年度入库税收地方实得部分的20%用于扶持企业的发展项目。
四、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奖励
(一)年度纳税总额分别达到200万元、500万元、800万元以上的企业,可将对企业扶持资金中的不超过20%、30%、40%部分,用于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经营班子,最高限额分别不超过5万元、15万元、30万元。
(二)对享受新办企业扶持政策并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工业或商业企业,可将企业扶持资金中不超过60%的部分,用于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经营班子。
五、对新办企业引进人才的奖励
(一)注册奖。引进的企业或项目在本区纳税,企业到位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,对引进人按到位注册资金的1‰(最高不超过3万元)进行奖励;工业及总部经济型企业按照2‰(最高不超过6万元)进行奖励;引进的外资企业在外资到位后,对引进人按到位注册资金的3‰(最高不超过10万元)进行奖励。
(二)纳税额。对引进企业或项目在产生税收的第一年内纳税达10万元(含10万元)的引进人,由受益单位按入库税收地方实得部分的8%(引进工业及总部经济型企业按16%)经予一次性奖励,最高不超过10万元。
六、春熙路待道办事处服务承诺
(一)免费为新办企业代办企业代码证、工商营业执照、税务登记证等有关手续。
(二)受理符合条件企业、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新办企业引进入政策兑现申请,并报有关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。
(三)接受企业咨询,协助企业解决困难,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。